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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某些地区出现了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的新情况,然而学界对此没有进行有效的回应。本文以深圳市A派出所为例,试图对这一新情况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首先,本文重点论述了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特点;其次,本文通过对深圳市A派出所化解纠纷的现实困境和深圳市A派出所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际运行的阐释,探究了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的缘由;再次,本文通过对深圳市A派出所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后的优势与弊端的分析,指出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后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完善调解制度的合法律性、强化调解制度的实效性、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相关概念、适用条件、原则可以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因,重点分析了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特点。本部分认为治安调解具有安全性、权威性等的特点,人民调解具有平等性、高度的合意性、便利性的特点;第二部分结合深圳市A派出所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深圳市A派出所在化解纠纷时存在的警力匮乏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能力不足与纠纷多元化的矛盾、制度不完善与有效化解纠纷的矛盾;第三部分通过划分为无治安调解到有治安调解、从治安调解到人民调解两个阶段,详细介绍了深圳市A派出所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际运行;第四部分主要阐释了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后的优势与弊端,其优势包括扩大调解范围、赋予协议效力合同效力、促进调解协议履行、释放基层警力四个方面,其弊端包括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于法无据、人民调解存在被滥用的“隐忧”两个部分;第五部分主要论证如何完善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本文认为首先需要从立法上解决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的实施细则,保障人民调解的规范运行;其次,要整合各方治理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推动社会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增强调解的实际效果;最后,文章通过考核、选拔、培训等方面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完善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