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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度(Enforceable Undertakings)是一种处罚的替代方式。该制度在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我国安全生产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执法难度大、处罚方式单一等问题。据此,本文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并结合澳大利亚的执法实践经验,为我国借鉴该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具体如下:在承诺替代的处罚类型上,可以通过承诺来替代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罚款。在承诺适用案件的条件上,该类案件不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决定要符合承诺可以替代的处罚范围,同时监管机关经审核认为适合在本案件中适用承诺制度。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条件上,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积极配合监管调查和整改,历年来守法信誉良好以及具有完成承诺条款所有内容的经济能力。在承诺适用的具体流程上,可强制执行承诺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协商和接受三个层次,且在履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监督方式以及违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