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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但竞争同时也会导致垄断的形成。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攫取高额的经济利润,从而通过各种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谋求自身的垄断地位,实现垄断利益,所以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垄断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发展趋势。这种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基于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种垄断行为。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来谋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因为垄断协议能使经营者彼此间协调行动,通过相同或者相似的市场行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从而实现其垄断利益。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早期的市场透明度不高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力度有限,这就使得当时的市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比较单一,大都是以协议、决定的形式来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和查处此类垄断协议也比较容易。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反垄断机构执法力度的加强,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采取协议、决定等方法达成垄断协议的风险和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他们已经很少通过明示的协议、决定来协调一致的行动,而更多的是通过一种隐蔽的、灵活的、不易留下证据的手段来达成一致行动,从而共同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这种行为就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协同行为。反垄断法上的协同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中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如何有效认定反垄断法上的协同行为在各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刻不容缓。本文主要是在结合我国自身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在认定协同行为方面的先进经验,从而有效认定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协同行为。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认定协同行为的基础理论分析。其首先对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对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理解,同时,在阐述概念的基础上,对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特征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其次,对协同行为和与其相类似的独立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有效区分,从而说明并不是市场中所有经营者的相同行为或者相似行为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协同行为。再次,在参考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所颁布的规章的基础上,对认定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必须考虑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国外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认定的比较研究。对日本、美国、欧盟、以及俄罗斯等国家协同行为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并在详细探讨的基础上引申出我国在认定协同行为方面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认定协同行为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的论述。首先对协同行为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指出了《反垄断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立法和规章中对协同行为的认定存在的相关问题。其次对认定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第四部分在分析认定协同行为时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认定的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首先立法上对协同行为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浅显建议,其次具体提出了认定协同行为的几种方法:一是综合使用各类证据的方法,二是观察平行行为,调查辅助行为的方法,三是恰当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方法,四是合理排除和推定间接证据的方法。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认定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和查处协同行为的效率,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