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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国际和国内融资的新型担保方式。世界各国也在逐渐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统一了担保权益制度,确立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物。英国法则通过应收账款的转让或浮动担保等方式实现了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作用。法国法允许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和转让。在德国,则通过让与担保实现应收账款的担保作用。
应收账款是一种具有可转让性、金钱化、特定化、非证券化的现存或未来的债权,在作为质押标的时是一种付款请求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并具有权利质押的一般特征。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着显著差异,一国同时制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和转让制度并不冲突。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符合实际需求。在商事交易或国际融资活动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方式,有利于增强商事交易的灵活性,促进经济和金融的发展。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效力。但现有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应收账款范围缺乏限定、公示制度存在缺陷等),与国际接轨还存在一定差距,相关法律和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