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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之未来,社会之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虽然大多数儿童得到父母的关爱和保护,但由于其自身特点以及所处的社会地位之劣势性,儿童遭虐待案件屡见不鲜,虐待儿童现象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大多数国家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力求防止和减少儿童虐待现象的发生。我国在防止儿童虐待问题上主要以特别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作为普通法的民法,不仅对特别法的实施具有深刻影响,本身也在防止儿童虐待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民法领域的应对存在着法律规范粗陋、模糊、体系性缺乏甚至立法空白,父母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以及制度落后于亲子关系的新形式等诸多问题。此外,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也存在关联性的欠缺。本文以防止虐待儿童为中心,结合国外立法例,对我国民法领域规制亲权滥用问题进行考察研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做出分析与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儿童保护体系之建设提供一定参考价值。根据上述思路,本论文分为以下六部分:前言部分,通过对虐待儿童实例的介绍,运用数字说明虐待儿童现象的普遍性以及给儿童自身、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探讨虐待儿童现象屡见不鲜的根源以及规制亲权滥用的必要性。一、主要讨论亲权滥用的相关理论问题。亲权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照顾权的滥用以及财产保管权的滥用两方面。在此之前,作为先行研究,笔者就我国的亲权制度做简要介绍并阐明个人观点。二、探讨德国、法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防止虐待儿童问题的民事立法现状,并对以上诸国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阐明作者观点。三、结合我国儿童虐待案件相关数据,分析我国亲权滥用的现状以及亲权无法规制的原因,其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不分;父权思想残存;法律规范不明确以及公权力介入不利等方面。四、针对上述我国亲权滥用的现状及其原因,结合我国国情,探析如何建立监督制度以及亲权变动体,从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对亲权滥用进行规制。结论部分,总结本论文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