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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现有研究古代产品质量管理以及政府质量管理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发现目前大多数与古代质量管理有关的文献,是将质量作为产品的一种附加属性,从产品的技术进步、产品的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基于微观视角,研究产品生产流程、标准、规则等微观技术问题,而没有将这些要素进行有机组合,从政府质量管理的制度层面进行研究。因而,本文从制度的宏观视角切入,研究政府质量管理制度的变迁规律,以及该制度如何作用于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并发掘在政府质量管理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下,质量管理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交易双方、社会中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此,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了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变迁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秦汉、唐宋、明清三个主要历史时段的政府质量管理特点,得出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变迁的规律,从而补足目前在古代政府质量管理制度研究方面的不足,并为未来该方面的研究提供可供参照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框架。同时,本文归纳得出了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发展历程中所呈现出的演进规律,即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是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转变。这个转变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秦汉时期政府所控制的官手工业生产占据了主导地位,市场交易的管理采用自春秋战国以来的市制形式,因而形成了政府对大多数产品质量的直接控制。该时期政府直接质量管理的表现是:政府直接参与产品生产,或者对民间生产和流通的商品质量给予控制,通过政府制定的统一衡量规范、标准和查验方法,直接由政府对产品质量实施检查以确保质量,政府与生产、售卖者对产品质量负有共同责任。这一时期政府既控制了大量重要产品的生产,也将民间的交易控制在既定的范围内,甚至商品价格都由政府来主导。在这种较为单一的管制环境下,政府对官手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实质是对政府所属生产机构的行政管理;政府对市场交易中的质量管理,实则形成政府对大多数重要产品的控制,以及对价格的抑制,使得市场交易中依靠产品质量的竞争激励不足,同时缺乏质量信号的传递机制。唐宋时期出现政府直接质量管理向间接质量管理转变的趋势,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从封闭向开放环境转变后,政府对商品质量管理逻辑和方法的转变。唐代前期在市制的约束下,政府实行直接质量管理,该管理方式是对秦汉时期政府管制环境下政府质量管理逻辑的继承。随着市制的破除,如果政府沿用直接质量管理,势必使政府质量管理成本不断提升,政府也难以对不同种类和数量庞大的商品一一施行直接管理并确保其质量。因而政府需要更多的依靠市场交易的其它主体来参与产品质量的检查和质量信息的传递,甚至是帮助政府对其自用产品实施检查。在向间接质量管理转变的趋势下,政府逐步减少对生产制造到售卖的整个过程的直接质量控制,而是逐步开始利用行会和牙人这样具有中介作用的组织来实施具体的产品质量查验职能,并运用一定的奖励规则鼓励民间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主动发觉。政府不再是产品质量潜在问题唯一的直接发现者和检查者,而是向规则制定者转变,以达到保障产品质量的目的。政府对市场交易中商品质量的管理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转变,从事前发觉、事中检查的管理向事后运用奖惩机制管理转变。因此,政府向间接质量管理方式的转变,是随着市场的愈发开放和交易的逐渐活跃形成。明清时期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定型为间接质量管理,除了保障官方用度需求方面少量沿用了直接管理,其他官方用度都是采取间接质量管理模式,政府通过标准的形式对质量予以确认并向民间采购。在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的管理方面,政府不再替代或连带对民间生产经营之商品质量负责,也没有对质量问题进行主动发觉、查验的管理职能。政府的质量管理职能重在维护交易秩序,同时保留对质量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惩罚的职能,并依靠牙行、行会等组织共同对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进行管理,政府不再是单一的管理者,而是形成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进行质量管理的格局。间接质量管理模式的形成既保持了市场活力、确保商品质量,同时也缩减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成本。本文所述古代政府直接质量主要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控制或介入产品生产和者售卖过程,依据政府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由政府直接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且与生产和售卖者共同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所述古代政府间接质量管理是指:政府依靠生产及交易中的市场和社会主体,在各自能够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法律规范、利益团体自我行为约束等方式,进而达到间接管理产品质量的目的。这其中政府主要依靠法律规范去约束生产主体行为使其生产达到社会平均质量水平的产品,为市场提供公平交易的秩序,而不是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生产行为,从而减少政府的质量管理成本。本文认为,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发展至明清时期形成间接质量管理的格局。这种质量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单一主体进行质量管理带来监管成本的上升,以及因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间接质量管理强调了市场和社会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市场交易主体、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质的组织,在交易中既满足了自身的利益诉求,又通过充分的质量信息供给促成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使得市场、社会主体弥补政府直接质量管理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