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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介入,使得在刑法学界原本已经趋于成熟化的传统传销认定模式,在实践中引发诸多困境。因此,本文以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核心要素的技术人员作为研究对象,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托样本数据结合现有理论,意图探寻对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定罪的路径与方法。第一部分是互联网传销犯罪概述。互联网传销犯罪与传统传销犯罪之间既有相似又有不同。本文在厘定互联网传销犯罪范围的前提下,依据其与传统传销犯罪在犯罪主体、行为外延和“骗取财物”要素之间的相似性,归纳出互联网传销犯罪自身的五个特点和两种犯罪模式。第二部分是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通过对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涉及的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技术人员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具有技术人员类型化缺失、“组织者、领导者”认定说明情况不规范,共犯责任区分不明的问题。据此,本文将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依据其行为主体和功能类型的不同将其区分为实行行为主体和帮助行为主体,以寻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入的可能途径。第三部分是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定罪的争议问题。互联网传销案件中技术人员定罪的争议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技术人员行为主体类型区分不明确会导致刑法规制的不准确;其二对技术人员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方式不清晰既会引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犯罪主体构成认定的不规范,也会引发对证人型技术人员规制时的司法“真空”;其三在共犯情况下,对技术人员提供的互联网技术服务行为的帮助性质和实行性质认定不清,会导致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主从犯区分认定意见不明、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态度过于谨慎、帮助行为主体型技术人员可罚性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刑法适用的完善。对互联网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适用刑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技术人员的类型给予合理的界定,以从根本上体现出两类行为主体间的差异之所在。其次在明确技术人员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方式的同时,对于积极参与型技术人员建议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规制。在共犯情况下,明确技术人员责任时既要考虑到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进行有效的主从犯区分;也要考虑到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引入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对技术人员行为的性质和可罚性范围作出有效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