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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根据《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然而,由于我国在海事立法技术上存在不周延的情况。同时,伴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普及和多式联运的兴起,导致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中的分歧。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在学术界存有争议,各海事法院的判决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清晰的界定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明确划分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实现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具有合理性和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