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与适当注意义务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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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为其管辖下的个人的行为负责?几个世纪以来,虽然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存在很多不同的标准,但是在其纷繁复杂的争论背后,发展出了两种学说或可以说是两种理论用以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一是归责原则,二是适当注意义务规则。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国家责任形式的历史发展,因为这两个原则就是在国家责任形式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并且彼此相互交错,无法截然分开。归责原则关注的是何种情况下个人行为可以归因给国家成为国家行为,从而使国家承担责任,适当注意义务学说则关注那些不能归责的个人行为,国家是否应当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第二章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国际法上将个人的行为视为国家的行为的过程,就被称为归责。在实践中,归责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行为的归责,另一种是非国家行为体行为的归责。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行为的归责,如越权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归责。第三章阐述了适当注意义务学说。有些个人的行为依据归责原则不能被认定为国家的行为,但是国家如果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防止行为的发生或惩罚行为者,依旧要为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对归责原则与适当注意义务学说的研究在国家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来讲,更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明白在何种情况下个人的行为代表国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国家应当为私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或是已经造成的损害如何认定责任,如何追究责任,从而使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更加积极地发挥主导作用,更加合理地利用日益完善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趋利弊害,维护中国的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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