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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有其复杂的成因,司法救济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多有力不从心之感。司法救济途径陷入困境,其类型多样,原因众多,加之当前三权分置改革方兴未艾,以此为契机辅以立法、行政、市场调节的手段,期待能够化解困境,促进农业发展。除引言,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在我国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置的格局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较为尴尬,进而导致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案例二,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不能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基于此,各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为了土地流转利益产生纠纷。案例三,履行僵尸合同的行为虽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实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二者亦以实际行动将土地资源闲置和荒废。第二部分,产生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司法救济困境的原因分析。农村中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固定性(婚丧嫁娶、新生人口等)会不断形成对承包地的内在压力。从宏观上来分析整个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来看,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因立法精神及指导思想不同而导致有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之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活动中的任何不当行为均会影响有序流转进程。当前我国在土地价格的评估上缺乏相对科学的标准和制度设计。在这种背景下,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予以分置的政策改革成为农村改革深化的方向。第三部分,三权分置改革对化解经营权流转困境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策层面对三权分置的内容作出界定: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事实上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所有权的功能在概念及实体内容上都有所缩减,承包权的内容也将发生变化,在三权分置的法律架构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性质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概括其定义,而土地经营权则在现行法律中并无直接规定,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在三权分置改革后,流转的对象仅是经营权而并非过去的承包经营权。第四部分,问题解决之道。只有赋予了土地经营权独立的法律地位,三权分置改革才能够落地生根,相关部门在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时才能游刃有余。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离不开政府对程序合法性、手续完备性、合同规范性的严格监督。引导制定全面完善的交易规则,完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可控的交易制度,比如保证金制度;形成纠纷化解当地化、准确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第五部分,结语。在面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时,司法裁判者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外,还要深入研究当前国家土地改革政策、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以及立法层面的关注适用,从而依法科学合理的作出让公众信服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