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视角下的中国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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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第20次外交大会上通过了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这为涉外诉讼管辖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首个国际公约的实践蓝本。中国政府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并将加紧研究公约批准事宜。本文以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视角,以介绍公约中选择法院协议及被选择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等相关内容为切入点,着重对比公约的上述内容与中国协议管辖有关法律法规的共同性、差异性以及共融性。结论部分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是加入公约之后我国协议管辖仍需要保留和坚持的条文或制度,并对此予以肯定;另一个为适应公约,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应做出哪些调整。文章主要内容由绪论、公约的简述及其与中国关系的分析、公约内容与中国协议管辖的比较及以公约为视角对中国协议管辖相关内容的建议及结语五个部分组成。通过分析中国国内协议管辖规则与公约的共同点和差异性,研究中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对策,同时尽量避免公约对我国管辖制度的消极影响,探讨其中的可操作性。本文认为,《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中国的管辖制度不存在根本性冲突,少数差异可以通过声明条款避免适用。当前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与公约内容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我国规定的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类型较公约少、公约对法定无效事由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公约中关于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法与中国法律不一致以及我国对认定排他性管辖权的法定要件相关规定少之又少;对上述差异的修改是对我国协议管辖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厘清现行法律与公约对选择法院协议的要件要求,完善对选择法院协议无效事由的规定,明确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认定排他性管辖权的法定要件与坚持“实际联系”原则是中国适应《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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