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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权利仅存在还不够,它必须是可实现的。(1)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作为国民实现私人利益的司法救济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案件受理制度受前苏联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更加注重程序设置者即国家机关的社会控制职能,而严重缺乏对程序利用者即国民人权的司法保障,有违诉权宪法化、国际化的趋势,也严重影响我国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的建设进程。对于关涉民众能否迈进法院大门的案件受理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必须而且应当站在程序利用者即国民的立场考虑,而不应该仅仅关注程序设置者即国家机关的价值目标,因为国民才是程序的真正启动者和利用者。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其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出现了“登记立案”的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认为这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其对于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是认真考察相关立法规定,发现民事诉讼法解释是在民事诉讼法仍然确立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的背景下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度,这种“立案登记制度”可能为“披着羊皮的狼”,实际仍为立案审查制度,极易导致各地法院在立案工作中的混乱局面,难以达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改革目的。本文在对我国中部某省X县人民法院近三年的立案工作数据及立案登记制度施行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国中部某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因为司法政策性过强、社会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司法救济需求及滥诉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的原因,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出现了登记立案标准混乱、国民滥诉行为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这些问题,但其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积极效果完全大于这些问题的负面效果,我国可以从制度构建、配套制度整合、弊端防治三个方面对民事立案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解决立案登记制度名不副实的问题,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