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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是在荷兰成立的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或规约)也于当年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刑法领域的重大发展,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截止到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国家加入了《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而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背景和管辖权入手,先论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基本问题,然后又分析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中国全程参与了《罗马规约》的起草过程,提出了很多的建议。但是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上,对《规约》持有保留意见,中国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鉴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和很多国家都加入了《规约》的现状,以及中国现阶段的基本情况,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角度,分析中国加入《规约》的可能性和中国加入《规约》所做的准备工作。本文从以下几部分对此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本文引言,在引言中阐述了本文写作意义以及写作目的,同时总体论述了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有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最后写明本文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部分讲述了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其二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效力依据和先决条件。第三部分内含两方面即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相关法律属性和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和补充性原则。其中具体陈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并且一一介绍了各个主体启动管辖权机制的不同情况,其中重点提出检察官的独立调查权符合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原则,也符合国际社会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并且强调了严格规范化的检察官独立调查权没有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与此同时通过比较几种管辖权模式,从而得出补充性管辖权模式最能适应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目的与现阶段的具体情况。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罪行,一是介绍了四种罪行的定义和犯罪构成;二是介绍了四种罪行的实施情况。第五部分是探讨了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首先,分析了中国拒绝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国民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其次,分析了中国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思考。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完善国内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立法,从而在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为我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做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