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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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契约严守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因为外界环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契约严守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某些问题,于是,情势变更原则应运而生。本文以情势变更原则为讨论对象,研究和分析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一些问题,总共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节讲述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情势变更原则最早出现在12、13世纪的《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在大陆法系,17世纪时,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势变更原则得到广泛应用。到18世纪后期,情势变更原则出现在了某些国家的成文法之中。1921年欧特曼提出“法律行为基础学说”,在次年该学说便被德国法院所采纳,二战后拉伦茨又提出了“修正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在这之后,情势变更原则普遍被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在英美法系,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被称为合同落空原则。最初英国的普通法信守严格合同原则,1647年的Paradine v.Jane一案体现并确立了“契约严守”在英国法中的地位。但在1863年的Taylor v.Caldwell案,法官提出了不同看法,此案中法官的观点被认为是合同落空原则的雏形。到了1903年的Krell v.Henry案,合同落空原则被正式确立。在中国大陆,情势变更原则同样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新中国建立之初,地主债务、货币兑换等问题的处理可以看做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体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此阶段也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形,例如国家计划的改变。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仪表厂案是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第二章节讲述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概念及构成要件。首先是法理基础,情势变更的法理基础包括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次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本文将情势变更原则的分为四个要件。第一,客观要件,即与合同相关的情势发生了变更,该要件可被拆分为“情势”与“变更”两块。情势在德国法上分为主观法律行为基础和客观法律行为基础。变更具有客观性,但不具有普遍性。第二,时间要件,即情势变更应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到履行完毕前。第三,主观要件,即情势变更的发生为当事人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标准,一般是站在理性一般人的角度来观察,但有时也要根据交易的性质适当提高标准。情势变更的不可归责性,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能否预见情势变更是否会发生上,当事人是否有责任;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是否为当事人的过错引起;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是否采取恰当措施控制损失的继续扩大。第四,结果要件,即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至于显失公平如何认定,则应当采取经济成本标准,且要求情势变更使一方所得利益明显低于成本,造成重大亏损。合同目的是订立合同时表现在外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明晰且对于交易有重大意义的想法,若其因情势变更不能实现,则可以采用情势变更原则。第三章节讲述的是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首先是对不可抗力制度的简单介绍。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也可以分为四个:是一种客观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具有不可避免性;具有不可克服性。不可抗力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类,即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国家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可以引起下列法律效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债务人产生通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当事人完全或部分免责;迟延履行场合不免责。其次是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从二者构成的事实种类角度区分二者,意义不大;从概念上来看,二者十分相近,但情势变更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不可克服性”;从权利的性质角度来区分,不可抗力下的权利是形成权,情势变更下的权利为请求权或形成诉权;从功能定位的角度来区分,不可抗力强调合同责任的豁免,情势变更原则强调消除合同障碍。我国立法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作为两个绝对独立的概念看待,这是不正确的。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引起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形,且情势变更也不一定因不可抗力引起。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交叉关系,当事人在二者竞合的情形可以根据情况择一主张。第四章节讲述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原则,一言以蔽之,从严适用。接下来谈到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二者区分意义重大,具体标准为预见程度不同、可归责性不同和对合同的影响不同。对于二者的甄别,最高院曾发布文件,指导下级法院应对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分问题。第三点谈到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一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有两层效力,第一是变更合同,第二是解除或终止合同。除了以上二者以外,还有一个再交涉义务。《国际商事合同原则》与《欧洲合同法原则》均对该义务作出了规定。再交涉义务从性质上讲,属于不真正义务。我国在将来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把再交涉义务放在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之前,形成三层效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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