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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在景观问题上面临同样的挑战,诸如社会对景观的价值认知亟待更新,景观资源的监测与管理失察,城镇化进程带来的景观破碎化、风貌同质化等等。亚欧一些发达国家选择通过景观立法来破解难题。我国正处于国土空间规划转型过程中,重复着许多发达国家曾经面临的困局。然而当前国内尚缺少有效的景观管理与保护的工具、方法,尤其是缺少景观专项立法,同时对发达国家的景观法律研究也相当匮乏。景观立法的公认大前提是对本国文化遗产、领土上特有的自然风光的保护意识觉醒,景观在文化传承以及国土管理领域的“工具性”得到了认可。国外各国“景观法”为政府、民众等不同群体分别提供了各自的角色,明确了各个群体的责任,围绕景观建立了完整的理论体系以及实施模式,这些实例表明,景观立法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景观问题的手段。我国当下虽未拥有独立完整的景观法律,但国外“景观法”中所重视的内容模式对我国来说并不完全陌生,可通过横向对比探寻自身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研究正处于这样的社会与学术背景之下,补充对国外“景观法”的制定及其理论与实践模式研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探索中国自己的景观管理与保护的道路。本文以风景园林学科的视角,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意大利、法国、日本以及韩国四国的“景观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的研究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景观名词溯源入手,分析景观在美学、政治层面的渊源以及词义的发展,从词汇根源属性上解释景观与法律的必然联系性以及法律视野下各国对景观概念的定义。第二部分为理论研究,分析研究景观立法的历史基础,以及各自的立法动因,对四国的“景观法”分别展开讨论,梳理各自法律内容、阐释法律所提供的解决景观问题的途径及其带来的影响。第三部分为实践研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横向对比分析,提炼意、法、日、韩四国“景观法”在内容构成与模式之中存在的共通之处,归纳其实践中所具有常规适用特性的模式,以探索“景观法”所传递的理念,及其应具有的基础框架。第四部分从我国景观立法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现状问题并探讨景观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比国内外现行的景观管理与保护模式来探寻国内景观相关工作的不足之处,尝试从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的对接视角提炼具有针对性的国外经验,提出景观评估是法律政策推行在实际操作层面的重要潜在工具,并从国外“景观法”传达的理念及建立的模式中寻求对我国景观立法的启示,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基于对国外代表性“景观法”的制定及理论与实践研究,充分展示了一部景观法应传达怎样的理念,建立怎样的解决途径来对景观进行管理与保护,以及指明社会各界面对景观应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同时本文通过横向对比发现,我国在景观资产的监测与统计、城乡风貌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足,也缺少对日常景观保护的正确认知,景观立法将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基于此,尝试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景观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