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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能够使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支付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我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的方便快捷。但与此同时,新事物带来的相关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我们因新事物而产生的困惑也越来越多。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导致的最终被害人是谁?“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支付产品,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类犯罪,是否说明机器可以被骗?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相关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因此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的认识,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都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整理以及对理论界的观点进行研究,发现对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定性的争议观点主要有认为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诈骗罪这五种。认为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的观点主要来源于司法实践之中,但通过对该行为下真正受害者的认定和对电商平台背后机构性质的分析,可以明确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构成盗窃罪、或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则主要来源于理论界,这三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等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以及提供信用支付产品的电商平台作为机器能否被骗。对于这两个问题,学者的观点各不相同。基于学者们的观点,本文深入的对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的性质以及其背后运营公司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机器能否被骗进行了理论上的再认识,最后得出了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提供信用支付产品的电商平台作为以智能为依托的机器可以被骗的结论。基于上述结论,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但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于该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本文则从盗窃罪的特征与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的特征入手,明确了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属于被动获取和冒用行为,而非一般盗窃罪的主动获取和秘密窃取行为,故该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由此最后得出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