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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现今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家庭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和多样的家庭需求增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和认定亦变得纷繁复杂。尽管我国目前已经通过《婚姻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制度,尤其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四种类型,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能够解决现目前复杂多变的衍生问题,审判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进行认定,最大限度保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维护好夫妻共同债务的衍生问题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都需要关注到的问题。本文以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夫妻之间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为出发点,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以及众多学术界的观点,在整理和参考大量资料后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我国目前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多是散落在司法解释、最高院的各种答复、年度指导案例中。家庭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如何正确适用现行规定、完善夫妻债务制度是立法和司法都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权限、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的判定标准、对于善意债权人的保护、对于非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里的关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以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目的论”标准旨在强调该债务的发生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时间论”标准即强调该债务的发生时间是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2018》(以下简称《债务纠纷解释2018》)施行以前,各地法院都是以“24条”标准为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夫妻个人债务,该规定导致了很多恶意诉讼、与第三人串通损害配偶权益导致配偶莫名背负大额负债的情况。《债务纠纷解释2018》在一定程度上对夫妻债务的认定进行了完善,推翻了司法实践中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论标准,并添加“夫妻合意”“用途”“共债共签”等认定标准,扭转了之前24条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认定个人债务为例外而导致非举债方被莫名大额负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又出现了关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家事代理权的认定”“债权人举证责任未予细化”等问题。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了大量裁判文书,通过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审级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发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对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在一定程度上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存在,阅读了大量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新的著作、期刊、硕士论文等资料过后,以《债务纠纷解释2018》为限度,通过对比解释颁布之前,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观点转变,在大量阅读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理解。在试着探寻我国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可以借鉴与采取的立法模式过程中,通过对比域外(法国、葡萄牙、日本)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方式,并根据裁判文书网上的具体法律文书进行对比,发现当今司法过程中,由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不一、家事代理权标准模糊、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未予以细化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