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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接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一审案件有1686694件,同比增长了5.83%。其中,婚姻家庭纷争案件1518535,同比增长了3.17%,占婚姻家庭、继承纷争案件总数量的90.03%。新收离婚一审案件1251234件,同比上升3.71%,占全部民商事一审案件的17.10%。登记解除婚姻以后的财产纷争的有25613件,同比增长了19.98%。1据报道,上海市市民政部门在2013年共有148000对情侣申请了结婚登记;有61000对夫妇离婚协议,占近四成的年均增长。2对于婚前贷款购房、夫妻之间房产纷争还有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案件中有很集中的反映,迫切地需要进一步明示司法适用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在2011年8月9日对外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19个法律条文中大部分是涉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度俨然已经成为婚姻法规制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剧烈反响,人们特别关注解释中对夫妻间财产问题的规定。新婚姻法中明确细致地规定了夫妻离婚所带来的财产纠纷,为将来解决这一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我国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它也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新的诠释,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议。《婚姻法解释(三)》中首次明确了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把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明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并且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子女名字的应视为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的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应该属于所有产权登记方。可以说,《婚姻法解释(三)》是为近些年来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和一些争议很大的问题和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了法律适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正是以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为研究路径,对其带来的这些变化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希望可以引起更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婚姻法关于财产的制度的形式和我国的立法原则。使对婚姻法的有关制度有大概的整体的印象,由婚姻法的整个历史沿革来看婚姻法的发展,引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财产制度的条文的相关规定,也着重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财产制度条文的法理基础和相关理念。第三部分《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法条的国外立法规定,寻求其中可以借鉴和吸取的精华和营养,对我国《婚姻法》的启示作用。第四部分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前面所述的法条出发,提出有待改进的地方和自己的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