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来源 :长春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nsideASPNE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是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巨大的突破,但仍然存在很大问题,近年来涉及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逐年增加,案件类型复杂多样,现行法律难以解决实践中的全部问题。本文立足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是民法对人最全面的保护,探讨研究我国对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尝试着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除了第一章绪论和第六章结论以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概述”:本章探讨了胎儿的概念界定问题,认为胎儿开始于受胎之时,终止于出生之时;胎儿具有独立的生命属性,因此胎儿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胎儿的生命健康权、受抚养权、土地经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理论学说”:关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学术界主要有生命法益保护说、权利能力说以及侵权责任说三种学说。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入手研究保护胎儿民事权益的理论依据,论文通过三种法理依据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各学说的合理性及存在问题,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应当突破民法对于权利能力制度的局限性规定,故权利能力说更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对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民法总则》以列举条文的形式肯定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这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我国对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涉及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规范相对较少,难以解决实践中的纠纷,产生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难以将胎儿涉及的所有权益完全罗列出来,而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范围过窄使得胎儿的一些民事权益无法可依,救济途径的缺失使得胎儿被侵权后救济无门。“完善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建议”:为了立法的稳定性,《民法总则》刚出台不久不适宜再对立法模式进行较大的变动;胎儿的一些特殊保护制度应与民法的基本制度相衔接,赋予胎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加强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要求法律为胎儿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赋予胎儿最有力的救济途径就是让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章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行使主体、行使对象、赔偿范围研究如何完善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
其他文献
在轻歌剧的历史上,阿黛拉这个人物经久不衰,深入人心。她只是《蝙蝠》中的小女仆,但是这个小女仆却成了各大花腔女高音争相扮演经典角色。她能获得如此大的成功与约翰·施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