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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调整权是一种尚未被法律明确界定的经济法律权力。根据其外在表现,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可以定义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由调控者独占享有、围绕存款准备金调整法律行为而设置的经济法律权力。我国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制度存在问题。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社会控制工具模式缺乏公正,利益失衡使得被调控者与调控者的层次间互动冲突影响了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制度的实施效果。存款准备金具有二元性质,但目前对其性质界定过于狭隘。单纯强调政策实现工具属性导致被调控者只能被动服从,这种做法受到国家干预经济权边界、经济民主、法律文明程度和机会公正平等的质疑。存款准备金在市场语境下的商业经济属性应该被正视,对于被调控者而言,市场语境才是本原性的存在。全面认识存款准备金的二元性质后,政策实现工具属性与商业经济属性将为调控者和被调控者双方在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制度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提供依据,二者的辩证关系也将确认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制度的宏观调控经济法律规范性质。存款准备金的功能冲突同样影响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制度的运行,我国对存款准备金功能冲突的独特安排方式使问题更具复杂性。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反映了存款准备金调整权理论基础的转变要求,利益衡平理论既在实然性上对应上述问题的基本矛盾,又在应然性上符合解决问题的客观要求。利益衡平理论与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制度改革需求相契合。一方面,利益衡平理论能够科学安排存款准备金政策实现工具属性与商业经济属性的合理边界,其议价机制有助于实现经济和谐;另一方面,利益衡平理论能够化解存款准备金的功能冲突,其与我国对存款准备金功能冲突的独特安排方式具有内在联系,目的与工具的一致性有助于应对复杂格局。作为方法论,利益衡平理论有其基本要求。以实现途径为划分标准,经济补偿以获得超越平衡的保护一方直接向遭受超越平衡的限制一方进行经济形态的差价补偿为基本形式,具有直接性,制度补偿通过建立新制度和健全旧有制度以补偿由于旧有制度的不完善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代价,具有根本性。在明确界定问题和转变理论基础之后,我国存款准备金调整权制度的完善对策自然显现,即肯定被调控者的参与决策权。肯定被调控者的参与决策权有助于以充分议价提升政策认同,有助于以决策阶段的利益交换避免实施阶段的利益交换,有助于以民主化参与确保经济干预的科学性。为保障改革的现实可行性,可以考虑为被调控者的参与决策权制定对应前提义务即缴存存款保险基金,改变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重构后的调控者与被调控者权利义务体系不致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