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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上的死亡调查模式主要为两类,即独立式和附属式。我国的死因调查制度属于完全附属于刑事诉讼法,以侦查机关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死因调查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也导致许多社会矛盾。本文以我国执法过程中死亡事件的现状为切入点,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重点分析死因调查主体的设置,以及死因鉴定机构的设置,进而分析死因调查的基本流程,及相关的回避程序、听证程序、监督程序等,尝试建议适合中国国情的死因调查制度,让死因调查进入轨道。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执法过程中死亡事件的类型化分析。主要阐释了我国对不同类型死亡事件的处理方式,并理清本文所研究的死亡事件的范畴,即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件。第二部分是关于死因调查主体设置的分析。主要介绍我国现行调查主体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他制度下调查主体的设置加以阐述,例如死因裁判庭、法医局鉴定系统、法医学研究所等制度,以借鉴成熟的制度设计。通过分析,现有国情下,我国死因调查主体应由检察机关承担。第三部分是关于死因鉴定机构设置的分析。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鉴定机构及其存在问题,并对其他制度下鉴定机构的设置加以阐述,例如死因裁判庭、法医局鉴定系统、法医学研究所等制度。参照国外相关制度,可由司法部主导,在我国医学院的法医学研究所中指定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所,赋予其死因鉴定机构的资质。第四部分是我国死因调查制度的基本制度构建。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死因调查的基本程序、回避程序、听证程序、监督程序等,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