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格权商品化并非法律逻辑构建的结果,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是随着这一现象的日益普及,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事二元权利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司法实践中也因缺少统一的理论依据而难以对现实需要作出充分的回应,因而研究人格权商品化相关问题,对理论和现实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写作于我国民法典编撰的背景下,在我国已有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探寻切合我国实际的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最佳路径,同时在法典编撰编背景下重构我国的人格权体系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希望能为未来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尽一份绵力。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论文界定了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并着重探讨了人格权商品化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属性。首先,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原因、概念和影响的分析,全面厘清人格权商品化的相关问题;其次,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属性提出的各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了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属性为人格权权能扩张,为后文确立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第一原则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域外立法模式,选取两大法系中最具代表性国家,观察其法律如何应对人格权商品化这一新型问题。文章重点分析了美国的双重保护模式、英国的侵权仿冒之诉、德国的统一保护模式和日本的商品化权制度,分析了各国立法在应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及其原因,论文认为我国应效仿德国在人格权框架内解决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第三部分则回归到我国对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现状。先从从司法维度,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分析了20年间我国司法实践在人格权商品化保护上的进步和不足,并分析其背后的根源在于立法的滞后。接着,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全面扫描,我国现有的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有所规定,但这也是我国现行立法的问题所在,缺乏统一的规则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进行规制。第四部分则立足于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大背景下,分析学者们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争论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影响,并从学者们的争论中获得启发,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第二大原则——限缩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人格权权利体系进行重构,提出了专属性人格权和财产性人格权的新分类,并针对两种不同的人格权提出了适合各自特点的保护模式。再进一步具化,提出了未来人格权商品化立法保护的具体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对文章的结构和写作思路再进行了总结和提炼,达到了首尾呼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