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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债权纳入侵权行为法的救济范围,一直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各国司法实践承认该制度的存在,但各国对该制度的请求权基础却大有不同,理论基础的来源也不同。在本文看来,把债权的不可侵性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但是,不变的逻辑不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也许,我们可以回到侵权法本身上来,从探讨侵权行为对象及其成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路径出发来揭示债权成为侵权行为对象的理论基础,或许从中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在本文中,本文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作了具体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本文提出问题,简单阐明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就本文的论证范围和研究方法作一简单说明。正文内容共包括四章:第一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先对该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进行介绍,而后以法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例介绍其在大陆法系的发展,最后对该制度的发展进行总结。第二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分别从两个视角进行阐述。视角一,从债权的相对性到不可侵犯性谈起,指出在当时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下,债的不可侵犯性不失为解决把债权纳入侵权救济范围问题的思路;视角二,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问题——债权成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路径进行论述,指出可以回到侵权法本身上来,从探讨侵权行为对象及其成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路径出发来揭示债权成为侵权行为对象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与特殊免责事由,为正确适用该责任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架构。对侵害对象、侵权主体、主观故意、侵害行为的不法性、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个要件进行论述。然后论述了侵害债权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第四章是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首先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利于对债权的周延保护。接着阐明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从而提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议。指出应该采用一般规定结合特别规定的立法方法,在特别规定中,尤其要突出故意与违背善良风俗这两个构成要件。最后为结论部分,该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和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