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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是由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孔子首先提出来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自孔子提出“无讼”后,“无讼”思想便为奉孔子为尊的后世儒家士人所继承与发展。儒家“无讼”思想的实质是在民众富足的前提下,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推行道德教化,实行礼治,建立等级秩序,从而达到和谐有序的大同社会。而中国传统法律从汉朝到唐朝经历了儒家化的过程,所以“无讼”思想作为儒家的重要思想就随着法律儒家化注入了法律。因此,《宋刑统》作为承上启下的中国典型传统法律便蕴含着丰富的“无讼”思想。《宋刑统》中的“无讼”思想与大量的富民法令相配合,将儒家的纲常伦理注入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实现法律的礼法化、等级化,从而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将礼的规范贯彻到民众生活中,“出礼则入法”,加强道德教化,使社会成员的行为始于礼、止于礼,以此巩固封建宗法等级秩序,实现和谐无争的大同社会。 《宋刑统》中的“无讼”思想有着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它对于和谐与秩序的追求是值得被肯定的,而且它将中国传统道德融入法律,赋予了道德强大的社会强制力,使法律在政治制度层面上具有了教化功能,对于宋朝成为一个懂礼、知礼的国度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宋刑统》中的“无讼”思想也有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它对秩序的过分追求严重阻碍了社会及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使《宋刑统》沦为了道德的工具,直接促成了不平等的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宋刑统》中的“无讼”思想,我们要给予公正、合理的评价,以便我们吸取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借鉴与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