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赖保护原则最早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提出以后,与许多国家行政改革的民主化潮流相适应,逐渐为很多国家立法所接受,成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信赖保护原则仍是我国行政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行政法的相关领域,《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明确规定下来,对保护人民信赖利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与正当性而参与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要保障人民信赖利益,避免朝令夕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时,也应当赔偿或补偿公民因此遭受的信赖损失。该原则在塑造诚信政府、保障公民权益、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法治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约4万余字,较详细地论述了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原则,结构上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概述,主要叙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及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程,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及其意义等;第二部分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和政治基础,阐述其在我国确立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构建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其地位及各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涉及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承诺、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中的贯彻适用问题。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上的最终确立和发挥作用,乃是行政法在当代发展的精要所在。本文写作的目的主要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研究成果进一步阐释该原则并构建我国相关方面的制度。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其中难免有错误与不足之处,希望各位老师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