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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地位在21世纪人类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然而近200多年来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倾泻于世界海洋,远远超过了海洋自身的净化能力,使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受到严重污染,而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海上或沿海操作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引起的污染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众多原因较大的一种。人类对海洋倾废概念的理解,基本上都是来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倾废公约》,本文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款以及《伦敦倾废公约》第三条款关于海洋倾废的理解,通过分析比较,揭示出海洋倾废概念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同时本文,分别以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为时间界限,划分为海洋倾废立法的萌芽、发展、成熟三个阶段,全面阐述了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在关于海洋倾废的立法、国际会议、国际条约。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图表分析、例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目前规定国际海洋倾废比较详细的两个条约《1972年伦敦公约》和《1996年议定书》就其联系、区别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海洋倾废国际立法的统一化趋势、海洋倾废国际立法范围扩大的趋势、区域性海洋倾废立法不断加强的趋势、直接向海洋倾倒陆源废弃物的国际立法逐步被强化的趋势、海洋倾废标准严格化、海洋倾倒物质单一化的趋势、海洋倾废管理朝着无害化和科学化的趋势,在阐述每个趋势的时候,本文都详细介绍了这一趋势的具体表现、原因等等。这六大趋势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是本文的创新之处,这六大趋势对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海洋倾废立法面临迫切需要进行修订的大背景下,这六大趋势对于完善立法的作用无异于一副润滑剂,在论证了我国海洋倾废立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之后,本文的结论放在了当前国际倾废立法对于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借鉴意义上,主要是要树立正确的海洋倾废价值观,切实做到增强国民海洋倾废管理意识的目的,要理顺海洋倾废管理体制,对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合法性进行了论述,在进行海洋倾废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集中在关于海洋倾废的几大制度上,如海洋倾倒许可证制度,海洋倾倒区管理制度、倾废船舶登记制度、海洋倾倒区监测制度四大制度。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的最后集中论述了我国政府在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方面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