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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诞生一个半世纪以来,以犯罪人人格身份特质的再发掘为线索形成了诸多具有独立品格的制度分支,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便是其中一支。中国缓刑制度发端于中华法系解体的清末,作为外国法移植的产物,中国缓刑制度缺乏本土化的社会基础,也尚未充分具备现代缓刑制度所应有的内涵,突出表现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独立品格的忽视。本研究通过对两大法系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一体化的现状,探讨了中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发展进路、价值取向、法律定位、反思和重构,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缓刑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保护的交融。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缓刑制度历史演进的阐释,指出了两大法系缓刑制度的契合点在于对犯罪人人格身份特质的再发掘,并引申出未成年犯罪人刑事法律规制的基本点;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引申出国外缓刑制度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保护的契合点,即保护优先、身份优先、监禁约束、社会复归;通过对中国缓刑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向未成年犯罪人法律保护领域的渗透,分析了现阶段中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根本缺陷和立法完善的基本方向。第二章探讨了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公正、自由和秩序的基本价值层面选取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命题。在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博弈关系中,分析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价值立场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在公正层面的价值衡量;在自由与秩序的博弈关系中,分析了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以及在两种价值之间的价值衡量,为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重构提供了价值依据。第三章探讨了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宏观法律定位。就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性质,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部分符合了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消灭制度的性质,其性质的全貌应是这三种制度的综合体;就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类型,根据缓刑适用阶段的不同,将缓刑制度总体划分为缓宣告缓刑和缓执行缓刑两种类型。第四章探讨了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的微观反思与重构。基于缓刑适用制度、考察制度和撤销制度三位一体的框架结构,在缓刑适用制度中,就形式条件引入对罚金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条件的评析,就实质条件引入对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的阐释以及未成年犯罪人人格调查制度的构建,就排除条件针对累犯对缓刑的排除适用增设限制性规定;在缓刑考察制度中,提出设立行政司法机关内设缓刑局和缓刑官作为缓刑考察主体,将缓刑负担和社会化缓刑指示融入缓刑考察内容;在缓刑撤销制度中,通过设置缓刑撤销制度的合理梯度,使导致缓刑撤销之罪或违反缓刑指示情节的严重程度与缓刑撤销的不同法律后果相对应,并主张对未成年犯罪人给予适度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