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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融通,加速了中国融入世界的步伐。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勃兴,促生政府服务理念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的树立和工作中的践行。20世纪80年代初,以英国为首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激起了世界上其它国家政府改革的热潮。其中,政府改革中“企业化精神改革政府”的理念借鉴了企业经营管理中服务顾客的做法,而演化出行政承诺这一新的行政手段和方式。中国以1994年烟台市建设委员会学习借鉴英国政府改革的经验为契机,以社会服务承诺制为先导,开创了行政承诺在全国推广的局面。从理论上来讲,行政承诺作为服务型政府理念的产物,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一样是政府行政手段探索的结果。行政承诺作为政府的一种创新行为手段和方式,改变了行政机关刚性的管理模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承诺进入行政法学学者研究视野的时间并不长,学术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认识来为行政承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笔者在对行政承诺含义进行比较探讨的基础上,将其与行政法学上已经模式化、定型化的一些行政行为概念进行区别,以期为行政承诺在行政法学研究上谋求一席之地。文章在对行政承诺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行政承诺的监督制约、行政承诺争议的行政与司法解决路径。最后,笔者呼吁学术界投入更多的力量去研究行政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