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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人类社会也被带入了新型互联网时代,实体店渐渐淡出了人们的生活,网店成了人们的主要活动场所,电商平台也成为普遍的网络交易地点。与此同时,在电商这个全新的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不可避免。随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电商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分析,通过案例总结出此规则在施行和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对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域外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避风港规则、“实际知道”规则、“通知——通知”规则以及三振出局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吸取了它们经验中可以借鉴的地方,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完善措施。本文将上述内容分成了四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的内容结构如下:在第一部分概述中,笔者主要描述了两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法》概况以及电商平台的界定;二是分析了《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并描述了《电子商务法》引入“通知——删除”规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分析了“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施行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不足。在存在不足方面,笔者主要研究的是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的相关规定,把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过研究相关案例,提出了《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规则的不足与缺陷。对于其不足和缺陷,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电商平台的地位没有被确定;二是无法明确界定合理注意义务;三是没有确定通知的要件;四是没有规定“瑕疵通知”以及“恶意通知”;五是在侵权责任认定上,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六是平台判断权被削弱以及隐性损失无法被补偿。第三部分是分析介绍了新西兰、美国、欧盟以及加拿大这些域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制,并对这些域外国家独特的规则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笔者介绍了美国的“实际知道”规则和避风港规则,分析了规则内容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论述;其次,笔者介绍了新西兰自创的“三振出局”制度,对其制定历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再次,笔者对加拿大的“通知——通知”规则进行了分析;最后分析了欧盟在此方面的法律规制。通过这些分析,笔者提出了域外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四个关键点:一是细化规定通知的要件;二是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三是坚持电商平台中立;四是防止权利被滥用。第四部分是笔者针对《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完善措施和思考。在这一部分,笔者将优秀的域外经验和我国的实践以及立法的问题相结合,论述了怎么样才能完善《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删除”规则。主要完善措施如下:一是使电商平台地位得到明确,主要关键点就在于确定电商平台中立;二是明确界定合理注意义务,在此处,笔者把合理注意义务分为两个小部分来进行完善,第一个小部分是事后主动注意义务,第二个小部分是事后被动注意义务;三是确定通知的要件,在通知要件方面,笔者分析了通知主体、初步证据以及通知内容这三个方面,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四是对“瑕疵通知”和“恶意通知”的完善,就是从“瑕疵通知”的界定以及补正方面、“恶意通知”的定义以及惩罚和赔偿机制方面进行完善;五是从“应知”标准、不侵权声明不真实以及具体时效这三个方面来完善侵权责任认定;六是对平台判断权以及补偿隐性损失方面的完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紧随立法热点,通过立法和实践来分析此规则中电商平台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提出让投诉人提供担保来完善恶意投诉惩罚机制,提出了“恶意通知”赔偿标准以及“瑕疵通知”补正方法,提出了隐性损失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