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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出现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缔约自由的颠覆,是社会进化的选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格式条款具有传统合同缔结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在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高效运转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施加着深刻影响。格式条款在给现代生活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它的缺陷也不可忽视,最突出的就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利用其经济优势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方的利益。作为合同法在20世纪的重要发展而被广泛采用的格式条款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因此已经无法沿用传统的民法或合同理论进行规范,寻找新的规范方式,控制格式条款的缺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法律课题。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被称为“超附合合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考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格式条款出现和发展的历程作了回顾,论述了格式条款出现的背景和得到广泛采用的原因。格式条款的出现和广泛使用是契约自由衰落的重要原因和集中表现。 第二部分阐明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对于格式条款制度,各国观察问题的角度及采用的法律术语的差异较大,我国学者在引介这一制度时选用的中文译名亦有不同,导致我国目前法律文献中存在诸多与格式条款相近的用语,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与相关概念作简要辨析。 第三部分分析了格式条款的价值与缺陷。格式条款在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节约缔约时间和成本,给现代社会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它的缺陷也不容忽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其经济优势,规定诸多不公正的条款,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因此,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控制,实现契约正义就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使命。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心,通过对500多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梳理,分析了《保险法》第17条的信息提示与说明规则,第19条的内容控制规则以及第30条的条款解释规则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部分是借鉴域外先进理念和经验,从信息控制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的路径提出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