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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近几年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刚刚兴起的新事物,其在维护社会道德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的存在深有其合理性,体现了公民对知情权、参政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的追求,是人们在这个信息庞杂的数字化时代对自由的渴望及对传统道德的呼唤,但是,这种自由权的行使一旦超出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隐患,其中包含多种价值冲突如: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的冲突等。不当的启用人肉搜索机制极易引发网络暴力,在信息传递如此便捷迅速、网络普及率极高的今天,网络暴力必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中,大多数网民采用昵称而非实名,并且昵称与网民的真实身份之间往往没有多大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网民的言论行动变得更加肆意,甚至无端编造谎言,而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往往未经核实,真假是非难以辨别。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变得虚拟起来,责任追究也变得极为复杂,同时,庞大的网络群体势必会形成各式各样的组织,这些组织又可以逃脱登记体制,组织的地点、内容、时间变得虚拟和随意起来,并且可以吸收大量的组织成员,对我国传统组织的监管和治理提出了挑战。法的缺失使人肉搜索立于法律真空地带,隐忧日益浮现。若能对人肉搜索进行良性的引导与监管,使其发挥其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而克服其缺陷,那人肉搜索必将会转变为一种良性的、完善的互动机制。人肉搜索引起的社会评价争议是网络信息开放、言论自由与网络环境下公民私权利之保护的冲突与平衡,是社会中其他相互冲突的诸权利协调与博弈过程中的矛盾反映,暴露出中国网络隐私权、网络名誉权保护制度与互联网侵权救济制度的不足。互联网技术及日益发达为人肉搜索提供了技术基础和虚拟社会基础,法治框架所要提供的则是它所需要的法律基础。在法治文明国家,法律是对一种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衡量的最基本标准和尺度。对人肉搜索进给予法律定义并进行价值分析可以指引人肉搜索的法治维度的建立和完,指导国家公权控制人肉搜索,维护网络秩序和维护公民的私权利。而那些看似要维护公平正义、要矫正社会道德的人肉搜索的价值是正义或邪恶急待法律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