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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秦国和秦朝诸多礼俗的主要仪节和演变历程。试图由此重新审视秦国和秦朝的礼乐文明,修正战国以来人们对秦“虎狼之国”、“无礼义之心”的误解,复原秦人民风古朴、谨守法礼秩序的礼义形象。限于传世文献和出土资料,全文主要从婚礼、宾礼、丧礼、祭礼四个专题展开。第一个专题为婚礼。本章按照社会层次分两部分展开讨论。其一,秦宗室婚姻制度与仪节。战国秦王室后妃称号可考者分为“良人、八子、王后、太后”四等,《汉书》所列“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等级序列可能有误。秦君行冠礼和娶妻的年龄从春秋早期到战国中后期有所增长,从最初的15岁左右上升到后来的22岁。春秋战国时期,政治联姻成为普遍现象,秦国宗室也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不断变更婚媾对象,但始终恪守周礼“同姓不婚”之制,堪称守礼典范。其二,秦庶民的婚姻礼俗。经过对多批秦、楚、汉简《日书》材料的对比研究,本文指出,在东方新占领区,秦文化因素对楚系婚姻择日术具有改造作用。出土材料表明,秦人全年各个时节皆可嫁娶,并非限于郑玄“仲春说”和王肃的“秋冬说”,反而与束皙“通年听婚”之说相合。商鞅变法的析户政策和秦始皇巡行刻石皆具有“别男女”的教化作用。秦简表明,秦人首创了婚姻登记制度,秦人对于家庭中夫妻地位的规定也接近儒家礼教。第二个专题是宾礼。主要从聘问和会盟两个方面,讨论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外交礼仪。秦国的朝聘与会盟之礼皆始于春秋初年的襄公立国,并在秦穆公时代正式展开与中原诸国的聘问与会盟活动。在这些聘问和会盟活动中,秦人表现出足够的礼仪素养,“谋事”、“继好”、“报问”、“辞玉”皆合乎周礼。此后,秦国的外交礼制与中原诸国同步发展,不过在春秋后期至战国中期,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国会盟,外交礼制活动几近中断。但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再度积极参与朝聘、会盟活动,并逐渐成为引领诸国外交礼制变革的主导,促进了遣使外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第三个专题为丧礼。集中讨论秦人丧葬礼仪的各个环节。依据“三礼”文献所述丧葬礼制的线索,复原秦人丧葬礼俗中的讣告、吊丧、敛尸等仪节,并探讨其考古所见秦人的葬式葬俗。研究表明,秦人在讣告、吊丧和下葬礼俗方面与周礼较为接近,而在口含、握、敛尸用玉和棺椁制度方面则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在丧葬规格上,秦君墓葬的规模、棺椁长度和随葬玉器远胜本国其他贵族墓葬,其差距之大,非东方诸国所能比拟。而大夫和士、下等士与富裕庶民则并无清晰的等级界线,两相比较,彰显了秦君的绝对权威和秦人社会极强的阶层流动性,秦国的下层贵族甚至是普通庶民,都可以通过战功等手段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第四个专题是祭礼。首先,秦人祭祀的神灵,依据其属性,主要可以归于天、地、人三大系统,另外还有少量动物神及其他鬼怪。依据祭祀主体和祭祀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祭祀和民间祠祀两大类。其次,根据秦系秦简《日书》材料,可以归纳出秦庶民祠祀的择日宜忌,并复原秦人的民间祠祀仪节,它大致包括设席、请神、餟祭三大环节。在部分祠祀之后,还有分胙和聚会饮食环节。国家祭祀与民间祠祀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瘗埋祭品,尤其是秦人祭祀天神后也会大量瘗埋牲玉等祭品,与周礼不合,可能是秦人祭祀时的特殊礼仪。最后,分析以畤祭为代表的秦国家祭祀,揭示其从祭祖到祭天的演变过程,探讨了秦人宗庙祭祖和畤坛祭天的分职现象。秦始皇封禅泰山,完成了秦国家祭祀由地方性的多神崇拜到大一统的昊天崇拜的演变过程。通过对秦人以上四种礼制活动的考察,本文认为,秦周文化恐非同源,但秦人在立国前后即接受周文化并全面学习周礼,其礼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绝非所谓的“无礼之邦”。秦人在学习周礼的同时,始终保持自身特色并注重礼法建设,形成特色鲜明、尊君抑臣的秦礼秦法。秦人凭借其强大的军事力量,将其影响力扩展至当时的全中国范围,最终奠定了中国古代皇权社会的制度模式和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