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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从1611年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以来,在交易所的早期发展历程中,各国基本上都采用互助式会员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治理模式,这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和各国证券市场管制的放宽,交易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传统的会员制组织模式逐渐暴露出决策和组织效率低下的弱点。为求生存,各国证券交易所纷纷改制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由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公司制是证券交易所改革的一个明显趋势,其潜在的源动力就是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在成文法层面,我国新《证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或者公司制法人,但是从其他相关规定及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立法演化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实行会员制的踪迹,但是仔细考察可知,我国证券交易所并非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而是一种独具特色的“行政会员制”,这明显的行政色彩使我国交易所陷入所有权界定不明,权力机关名存实亡的困境,不仅阻断了交易所运行的独立性,还压制了交易所创新的动力,因此,对我国交易所的改革势在必行。全文除导论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概念入手,主要介绍证券交易所的两种组织形式,并对二者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二章,以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考察为切入点,着重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态定位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选取纽约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港台两地证券交易所的改制历程为范例,分析公司制改制的绩效检验及其带来的积极意义,以供我国交易所改制借鉴。
第四章,重塑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本文的写作重点,在此,笔者提出我国交易所的公司制改制应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尽量平衡交易所的公益性和私立性的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尊重历史,从交易所的发展和财产积累的历史贡献的角度考虑改制的具体思路:一是明晰交易所的产权分配;二是,优化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将交易所的人事任免权交还交易所本身:三是,明确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优势,并赋予证券协会一定的法定职权,使交易所监管、政府监管和证券协会监管处于一个更为合理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