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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已经成为一个全世界性的问题,贪官携带巨额赃款外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将其引渡回国。然而,各个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在引渡方面会遇到许多困难,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用来解决贪官携巨款外逃这一棘手问题,也可以弥补因没有达成引渡条约而无法追回犯罪嫌疑人和巨额资金的尴尬。本文分为四部分,对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历史发展及构建必要性。最早的缺席审判是在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后来慢慢发展到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发展过程是由于诉讼法发展导致的必然结果。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而且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维系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更能够有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国家的利益,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打击腐败现象,这也是我国打击反腐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最好体现。第二部分是国外对于缺席审判的规定。各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和使用都有所不同,意大利的规定最为宽泛对适用缺席审判的限制是很少的。法国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在轻罪、违警案和重罪的“抗传”程序中都有对缺席审判的规定,并且有相应的救济和上诉程序的规定。德国缺席审判制度中的保安处分程序,保安处分程序体现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或者没有受审能力状态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护。通过总结和比较国外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外国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的现状可以更清楚看到没有设立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散见的一些法条,不足以形成一个审判体系。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了解分析,有助于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想。设想了具有我国特有的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的范围,并且设立了相应救济程序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通过赋予被告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上诉权和辩护权来保障被告人这些权利的实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需要有相关制度的调整,废除贪污腐败官员的死刑,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证人出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简易案件的审理中也要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