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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现象层出不穷、信息无孔不入的现代社会里,传统精神领域的人格权已经涉足商业领域,人格因素不仅表征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固有的伦理性,而且表征了经济社会的财产利益性,人格权具有了商事化的趋向,“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应运而生。在同样的社会背景下,新闻媒介业正在不断拓宽活动范围,从政治文化领域的宣传、监督拓展到经济领域的出版、印刷和广告服务,几乎覆盖了现代社会现象的每一个角落,商事人格权也概莫能外。由于新闻媒介兼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业务和产业经营业务中与商事人格权主体形成了两类法律关系,在这两类关系下,新闻媒体权与商事人格权的冲突时常发生,最典型的是新闻自由与商事人格权的权利冲突。解决新闻自由与商事人格权的冲突就必须在法律上寻求冲突的平衡方法,既要保护商事人格权,又要对保证舆论监督环境畅通的新闻自由作出适当的倾斜。在新闻媒介业内新闻媒体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行为中,法律应当从赋予商事人格权法定性和完善新闻媒体侵权制度两个方面来实现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特别应当完善新闻媒体侵害商事人格权的侵权法理论,主要包括有侵权行为构成、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方式三方面的侵权制度。本文以实现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平衡为出发点,主要运用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在新闻媒体侵权这种权利失衡状态下如何实现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强调应当在协调商事人格权与新闻媒体权两者冲突的法理指导下,通过人格权法和新闻媒体侵权法从不同角度来保护商事人格权在新闻媒介业中的商业利用价值。全文共四万二千三百字,主体部分为五个部分,简要介绍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引入商事人格权这个新型人格权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两部分介绍商事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及其表现,并比较分析了商事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的联系和区别。第二部分,主要运用案例分析和评论的方法从新闻媒体的新闻传播业务和广告经营业务两方面阐述商事人格权主体与新闻媒体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关系和广告经营关系。第三部分,从法理视角审视新闻媒介业内存在的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和平衡。这部分在对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利冲突进行剖析的基础上,通过数据考察审视我国新闻舆论环境的现状并借鉴美国和英国的两个经典判例,提出我国在对待新闻媒介业内的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冲突时要倾斜保护新闻自由。第四部分,从侵权法理论上分析新闻媒介业内新闻媒体侵害商事人格权这种权利冲突下的侵权行为构成、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旨在保护新闻媒体侵权状态下的商事人格权,并把倾斜保护新闻自由的法理贯彻到新闻媒体侵权的具体制度设置中。第五部分,从完善立法角度寻求解决商事人格权与新闻媒体权冲突,实现新闻媒介业内商事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方式,其一是以赋权方式完善人格权法中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内容,其二是以侵权责任方式完善侵权行为法中新闻媒体侵害商事人格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