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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城市准公共产品外部效应补偿困难导致的有效供给不足,探索受益居民税赋补偿城市准公共产品外部效应及促进地方财政由“土地财政”向“公共财政”的可持续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城市准公共产品具有拥挤性、有限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和外部性等特征,而外部性是准公共产品通过辐射扩散效应作用于社会和公众,进而体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效应。城市轨道交通引致的沿线房地产升值效益即是轨道交通作为典型的城市准公共产品为沿线居民带来外部效应的显著表现。由于城市准公共产品消费偏好难以判断、供给主体与居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其正外部效应往往不能实现有效补偿。物业税不仅可以使享用城市准公共产品外部效应的受益居民通过税赋补偿城市准公共产品的投资,而且能够为地方政府开辟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增强城市准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能力,推动地方财政的可持续转型。本文首先在界定城市准公共产品相关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城市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城市准公共产品上投资不足的原因,阐释了我国当前城市准公共产品政府主导供给模式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即无论是从技术因素还是制度因素方面考虑,城市准公共产品(如城市轨道交通等)的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特征以及我国的制度因素制约,都使得其在短期内无法真正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多主体供给,从而使得现阶段我国城市准公共产品事实上必然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导。其次,在回顾城市准公共产品投资补偿理论的发展历程以及典型的具体实践模式的基础上,详细剖析了轨道交通这种典型的城市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效应,并通过建立适应城市准公共产品的投资补偿机制模型,探寻其与资产价值之间的函数关系,借助资产价值增值的方式真实表现城市准公共产品对受益居民的正外部效应,为城市准公共产品的投资补偿设定标准。基于此,创新性地对庇古模型和蒂布特模型的应用进行了拓展,阐述了通过受益居民税赋的方式补偿城市准公共产品外部效应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即政府提供有效的城市准公共产品,激发居民产生为实现自身效应最大化而愿意提供部分补偿的内在动力,而且根据蒂布特模型,有双重身份的居民根据自己的偏好“用脚投票”进行选择,实现“自我分层”,为城市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效应提供相应的补偿。再者,在深入分析物业税的政府成本与政府收益以及纳税人的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估计了适宜的物业税税率的理论区间,阐明物业税税率设计的理论前提是要尽可能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益,同时不致给物业主家庭带来过重的税收负担,以保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这一思路进行模型假设,得出了物业税税率的理论区间估计公式,并通过收集国内外物业税实践的相关数据,结合我国实际,创新性地以虚拟房产税赋为基础,模拟分析了我国物业税税率的区间估计以及提出了以开征物业税为基础的税制改革宜采取渐进式改革模式。最后,基于对当前过分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地方财政模式的可持续性分析,阐释了开征物业税对地方财政收入模式转型的机理以及其财政收入结构转型效应。开征物业税可以大大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相匹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长期的激励。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构建了物业税与资产增值收益下财政持续投入的返还机制,论证了通过制度设计可形成一个增值效益返还使用的循环模式。综上,本文以城市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效应为起点,以探讨其补偿机制以及地方财政转型为目标,以物业税的开征为实现途径,形成了城市准公共产品外部效应激发受益居民税赋补偿、实现地方财政模式转型、保证城市准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理论逻辑体系,并且在基于居民分层视角的受益居民税赋补偿机制、我国税权结构改革思路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研究。由此形成的研究结论与成果有助于为国内开征物业税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也有助于学术界针对城市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以及地方财政转型做更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