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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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在当前存在较大争议,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做出合理与明确的界定,是研究酌定量刑情节其他相关问题的逻辑前提。酌定量刑情节同法定量刑情节一样,在刑罚裁量中具有同样的地位,虽然刑法对酌定量刑情节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但是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范围大于法定量刑情节,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我国理论界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出现多种对酌定量刑情节概念的不同表述;另外,酌定量刑情节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实质上是酌定量刑情节非法定化导致的。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析,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分析了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特征,从而引出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这一观点,并对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概念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即: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是指对一些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无较大争议且能够对量刑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危害行为和人身危险性为本质内容的部分酌定量刑情节,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的一种制度。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又颁布了多部修正案。在目前刑法理论界,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可以界定为符合酌定量刑情节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相应的,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随之不断涌现,要解决所产生的弊端,就需要对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的界限进行重新划分,要进行这一划分关键是将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存在深刻的理论和现实依据。理论依据在于,有利于立法缺陷的弥补与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有利于量刑公正与量刑正当性理念的实现,有利于刑罚报应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现实依据在于,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酌定量刑情节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适用上都产生了相应的弊端,具体包括酌定量刑情节的地位规定不明确,内容规定不确定,司法实务界对酌定量刑情节缺乏足够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时极易导致量刑失衡,都是其当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刑法基本原则中的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充分说明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符合逻辑性;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体现,法定量刑情节在依法量刑的过程中,基本能够实现罪与刑的相适应,但是酌定量刑情节却比较难以实现,为此,需要将一些酌定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在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中的体现,酌定量刑情节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量刑的不平等,而法定量刑情节由于自身存在的优势,则不会出现不平等的后果。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实现,首先在范围上,不仅要在宏观上对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概括地法定化,也要在微观上进一步明确法定化的范围;其次介绍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规定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进而达到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目标;最后介绍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具体实现,是对某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适用缺少争议且已经成熟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法定化,包括犯罪动机的法定化、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法定化、退赃和退赔的法定化、被害人过错的法定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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