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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有法律权利即有法律救济。当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无例外地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给予补救,使被侵害的宪法秩序得以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宪法基本权利也是一种可诉的请求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它人侵犯此种权利,受害人都有权请求国家给予司法救济,国家有义务保障宪法基本权利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宪法基本权利法律救济机制,没有统一的模式,其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政治体制、特别是法院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按世界各国如今的做法,具体有以下几种模式:可以通过普通法院只审理具体案件,不涉及议会制定的法律合宪性,在审判中创立法院自己适用的判例作为判断涉讼行为合宪性的方式,如英国;也可以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最高法院宣告违宪法律无效的方式,如美国;还可以通过一个专门的宪法审判机构,既审查违宪的法律,又审查违宪具体行为的方式,如德国;或者实行对违宪法律的审查与涉讼行为审查,分别委托给两个不同的机构承担的方式,如法国。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设立至今已有半个世纪,通过它的活动,对原联邦德国及重新统一以后的德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为政局的稳定、国家机构的协调运转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它的活动还对深化自由民主的立宪思想起了促进作用。在德国,假设没有联邦宪法法院,宪法将毫无价值。所有政府组织都要求遵守宪法,但是如果没有联邦宪法法院,就将无人对是否违反此义务作出判断。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一种很大的诱惑,人们无法相信握有大权者会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法的规范性权利只有通过宪法法院才能变成政治现实。联邦宪法法院使得宪法必备的一般规范成为社会现实中活生生的运转因素。正因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独特地位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民主、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使其成为宪法的护卫者。所以了解他的历史与现状,了解他的运行特征,对于他国在实践中体现宪法的真谛,甚有裨益。本文正是以此目的为出发点,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演进及当前状况;第二部分简要概述了其独特的组织结构,以资借鉴;要真正了解一种制度,前提是要清楚其异于他类的运行机制,这是移植参照的必经途径,所以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运行特征作了阐释,望能为达此功效略尽微薄之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管辖的案件种类很多,而其中对于宪法诉愿案的管辖最具特色。在本文第四部分对此作了详论,并以解剖一处而窥全身为出发点,期望从此处着手,使读者清晰化联邦宪法法院在实际操作中运行特征。通过上述四部分的介绍,对于德国联邦宪法<WP=5>法院的整体概况及特征将会有初步的了解。文章的最后即第五部分叙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及作用。从联邦宪法法院以维护和保卫联邦宪法的原则为其最高使命,维护宪法对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优先地位为其根本职责出发,展现了宪法法院以其自主和独立的地位和方式捍卫以自由和人类尊严为最高目的的基本权利,维护并确立这种基本权利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秩序的实际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