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国内外多次发生核泄漏、海洋油污事故等高技术环境污染事件,社会公众逐渐意识到辐射、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等高技术给人体健康、财产权益、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与传统环境污染相比,高技术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大范围、多层次的,高技术环境污染过程具有公害性和持续性,污染结果具有潜伏性和延伸性特点。但是,高技术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高技术活动本身具有价值正当性,高技术企业因此承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高技术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关于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范围,我国只承认直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缺少对人身预期损害、精神损害、间接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关于损害赔偿限额,目前,我国只在核污染和海洋油污污染领域适用有限赔偿责任,并未提及其他高技术行业。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体系,我国已有环境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的规定,但是,适用领域有限。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的救济主要是依靠政府救助。通过对比分析,本文对高技术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有如下完善建议:第一,扩大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添加人身预期损害、环境精神损害、间接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第二,高技术行业,尤其是危险性高的行业,适用有限赔偿责任;第三,在相关立法中引入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建立企业财务保证和互助基金制度,并建立以政府救助为基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