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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在海上保险中,它担任着保护和鼓励海上运输以及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方面的重要角色。但相较于海上保险立法较为成熟的英国来讲,推定全损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海商法》中仍有很多疏漏的地方。本文的思路主要是在深入地阐释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其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对比,找出其中的不同之处,进而寻求完善我国推定全损制度的方法,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给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推定全损制度,在分别阐释推定全损在各个国家法律中的定义及规定前提下,对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的差异之处加以区分和比较。第二部分介绍船舶的推定全损,在对构成船舶推定全损的具体情形及实践中失踪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船舶推定全损在当代的新发展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第三部分介绍货物的推定全损,在对构成货物推定全损的具体情形及货物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货物推定全损在当代的新发展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第四部分介绍运费的推定全损,针对运费的特殊性质来分析运费推定全损是否能成立及其确定的标准。第五部分介绍委付制度,通过对委付的含义、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以及保险人接受委付与否的法律后果的分析,从而深化笔者对推定全损的研究。第六部分则是笔者在文章前述内容的基础上,给出对我国推定全损制度及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的建议,希望对实务中出现的复杂问题能够有所帮助。本文通过全面分析推定全损制度,希望有助于实践中相关纠纷的解决,从而有助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