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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产业是网络产业和金融产业两个产业交叉融合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一些新的经济技术特点在产业发展中不断出现。互联网支付是网上交易中最重要的环节,该环节对安全性和准确性要求非常高。互联网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使得网上交易更加安全,从而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使用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随之大幅度提高。在互联网支付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涌现出了很多问题。例如,企业盈利模式不明晰、经营资质不明确、信用卡套现、沉淀资金利息分配、缺乏市场监管等。在2010年以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对互联网支付领域进行监管,都是参考的相关法律,行业界定及发生纠纷之后的权责界定都是模糊的。同时,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在这个时期,我国的互联网支付产业在无监管下自由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该产业暴露出大量的问题,同时也制约了自身的发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从行业角度制定了互联网支付行业的一些基础规范,如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备付金等,力求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鼓励了金融创新,更顺应了社会的要求,维护了金融稳定,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创新及健康发展产生深远意义。2011年12月31日,《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进入了一个严厉监管的时代,并且随之发放了第三批支付牌照,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在被央行纳入正规监管的同时,也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在监管下的正常发展也会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首先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做了简单的介绍,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第三方支付以及互联网支付的研究文献做了综述,总结了本文应该进行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制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并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是对本文研究主体的介绍。首先介绍了我国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现状,包括市场规模、各企业市场份额等,然后由市场现状分析了互联网支付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主要互联网支付企业具体的经营业务和创新产品。第三章分析了国外互联网支付监管的措施。本章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在互联网支付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主要从市场准入、反洗钱、沉淀资金和跨境支付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就各方面总结出对我国互联网支付监管的建议和启示。第四章梳理了我国互联网支付的法律进程。本章总结了我国在互联网支付领域的主要政策法规,并针对每一条法规,分析了它的主要内容、颁布背景、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重点解析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根据不同的目标对央行的监管措施做了推导。本章设定了两个监管目标: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监管效用最大化。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下,具体讨论了监管机构应该采取限价还是补贴的政策来达到监管目标,在监管效用最大化的条件下,讨论了监管者应该怎样控制投入的成本以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第六章是本文的实证部分。本章中随机选取了淘宝网(支付宝)和拍拍网(财付通)的100家店铺,并选取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颁布的时间点作为分隔点,分别记录三个时间段的店铺违约率、交易总数、店铺存在时间以及将两部法律作为虚拟变量加入到模型之中,建立起个体固定效应模型,验证了两部法律颁布之后对互联网支付产业发展产生的影响。第七章是本文的总结。这一章根据前文的模型推导和实证的结果,对我国互联网支付的监管提出了建议和措施,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指出本文的研究局限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经过本文的研究,得出了以下的结论及建议:第一,加强对新加入的支付企业的审核。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可知,违约率与店铺存在时间成反比,说明店铺存在时间越长,违约率越低,也说明了支付企业存在的时间越长,其诚信度越高。因而监管机构在发放支付牌照的时候应该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设置合理的保证金,让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能够大胆创新,又不触犯政策规定,保证整个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监管机构合理制定监管措施。若监管机构想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则可以通过退税机制来实现,采取直接补贴支付平台的方法,监管机构可以时刻监测交易费的变化,更容易获取补贴效果的反馈。若监管机构追求收益最大化,并且最大程度消除违法经营的行为,监管机构应该合理确定监管投入的有效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行使监管权力,履行监管职责,实现监管效用最大化。除了提高监管成本的投入,还可以通过提高保证金的数额或者提高声誉收益来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第三,健全互联网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违约率,起到了督促支付企业合法经营的作用。两条法规的出台,对互联网支付的转入管理、沉淀资金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上述法规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1)消费者网络隐私保护。(2)互联网支付机构业务外包之后的责任分担问题。(3)利用互联网支付进行的违法行为。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应该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考虑,制定合理的规则来遏止互联网支付的违法行为。第四,利用现代科技监控互联网支付交易过程。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过程主要是资金流和物流:(1)实行账户绑定,监控资金流。实现了对货物和资金来源去向的定位,可以有针对性的拦截违法交易活动,实现对交易过程资金流的监管。(2)利用物联网,监控物流。物联网使用到的技术主要有射频识别、红外感应、GPS全球定位、激光扫描等信息传感技术,只要将物品的信息与互联网对接,就可以实现物品的定位、跟踪、监控。利用物联网,全方位跟踪定位货物,保证贸易的真实性。第五,构建互联网支付监管体系。在互联网支付的监管主体上,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互联网支付企业主要从事的资金的清算结算业务也符合了人民银行的职责中的“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一项。同时,互联网支付企业产生的沉淀资金可能引发的风险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应量,这属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但是部分互联网支付企业开立的结算账户提供的结算服务,具有跨行转账功能,这是商业银行在日常中的业务,而商业银行的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而信息产业部门作为推进信息化建设、维护信息安全的主要管理部门,互联网支付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都属于信息产业部门的监管范围。所以,我国应该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门等为辅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