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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行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限,该法自身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憾,致使该法的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人们的预期。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了巨大的进步,这使得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希望以此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竞争法体系。那么,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大背景下,如何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与完善,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具有很大实践意义的理论课题。 本文首先就竞争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密切关系进行探讨,指出竞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其次,分析了我国竞争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作出剖析,并论证了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世界上存在的三种竞争立法模式,主要就合并立法模式和分别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国情,论证现阶段我国以采取分别立法模式为宜;最后,就修订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说明在修法中,应当注意与未来的《反垄断法》的协调,应当使立法目的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在一般条款的问题上,对现有的一些理论观点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一般条款的设计上可以有所改进。在执法体制的问题上,对现在流行的强化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的观点提出质疑,指出应当注意发挥法院的作用,以避免在市场竞争领域中过度的国家干预。本文亦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设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