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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理论被视为当前三大财政前沿理论之一,特别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在转轨制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掀起了一股以财政分权为主的改革趋势,在此背景下,财政分权的研究得到了理论界空前的重视。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各级政府如何通过最佳方式筹资,即收入的划分。在各级政府的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据绝大部分。因此,税收分割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分权体制进一步制度化,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就。但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其初衷是解决中央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具有很强的过渡性质,而且由于受政治、经济、管理等客观条件制约,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选择的题目是从财政分权看我国的政府间税收分割。本文所讨论的政府间税收分割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不再具体区分各级地方政府,即把他们看成一个和中央政府相对应的整体。本文共分三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介绍政府间税收分割的理论依据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政府间税收分割的选择方式。主要有分割税种,分割税额。分割税制和分割税率这几种方式。 然后介绍一下,政府间税收分割的理论基础。对于财政分权理论的解释,比较多,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马斯格雷夫的三职能论,通过三职能理论的分析,可以显示各职能在各级政府之间的适当分配,从而将问题归结到税收分割上来。其中第一个职能即经济稳定职能,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问题,以及地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经济限制问题,使得中央政府执行经济稳定职能更为可行。 在自由移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条件下,(马斯格雷夫)由某一地区执行再分配政策将无法推行下去。另一方面,通过居住地收益模型的分析可知,即使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执行完全相同的分配政策,由于财政待遇的差异,也将会导致移民。而这种移民并不反映实际要素成本的差异或其他与资源有效使用相关的因素,从而会造成效率的损失并且移民本身会带来资源浪费。可见,将再分配职能置于中央政府是合适的。 资源配置职能表明,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必须与受益区域内居民的消费偏好相一致。因此,税收的划分应考受益范围。 最后又对税收分割原则(包括马斯格雷夫的七原则,罗宾·鲍德威等人的六原则,杰克·M·明兹的五原则,赛里格曼的三原则,国内有关学者的分税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通过对这些原则的总结,本文对什么是理想的地方税种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税收划分中应该遵循的原则进行了简要的归纳。 第二章是税收分割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从政体上讲,尽管有的西方国家是单一制的,有的则是联邦制的,但在财政体制上,可以说几乎统统实行“财政联邦制”。即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既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也存在于单一制国家。这里,我们选择采取联邦制的美国和德国。因为,美国实行比较彻底的分权。而德国实行以共享税为主的方式进行税收的划分。同时又选择采取单一制的法国和日本。因为日本实行财政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财政收入集中,支出使用相对分散的分税制模式。而法国,不仅财力集中于中央、税收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也集中在中央。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税收分割情况的介绍和分析。本文总结出在我国税收分割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即我国的税收分割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要结合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性质、税源特点及征管效率等因素来进行。同时明确各级财政主体税种。 第三章从财政分权角度评价我国目前的税收分割 第一节首先是对目前我国地方税收入总体(总量和结构)分析,其次介绍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对收入划分办法进行的一系列主要调整措施。最后,对我国目前划分现状进行了总结。 第二节从财政角度对我国目前的税收分割进行了评价。 首先就是对几个主要税种的税收分割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其不合理之处及建议。本文认为,(1)目前增值税实行分享方式有许多不妥之处。但目前将其划为中央税有许多不可行之处。并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可以按照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口数来确定具体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在分税的一开始就有意识地兼顾公平目标,逐步缩小税收返还的规模,最终彻底摒弃“基数法”,实行“因素法”(2)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但从长远来看,本文认为应该划归中央(3)营业税,本文认为应该将其完全作为地方税(4)资源税,建议维持目前现状,将资源税划归地方(5)财产税,建议完善其体系,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其次,就是认为完善税收分割的同时,还应该做好配套体系即(1)完善地方收入体系(2)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3)推进我国财政民主体制的建设(4)考虑给与地方政府适当的发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