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人们关于推定的认识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学界对推定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各派学说也有自说自话之嫌。以往的证据法学者大多仅从证据法的角度对民事推定进行分析,这种单一视角难免带有局限性。民事推定与运用证据证明这一诉讼证明的方法追求着相同的目标——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它又因其独特的性质特点而与完全证明有着不同的逻辑结构。实践中,民事推定多是作用于诉讼领域,也就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对法官的心证。民事推定也因而在各方诉讼论证的博弈中对于每一方的论证成败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试图从诉讼论证的逻辑证成视角对民事推定分析研究,即从法律逻辑视角对民事推定进行分析,廓清其逻辑本质,揭示其逻辑构造,从而为人们从根本上理解推定理论和在实践中运用推定提供法律逻辑支持。本文的内容主要划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推定的概念进行梳理,介绍了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对推定概念的界定,总结而言英美法系学者主要从推定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二者的关系来定义推定的概念,其缺陷在于并未从根本上阐述这种关系的内涵本质;而大陆法系学者主要从分类的方法来界定推定的含义,主流的分类既有从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划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也有从推定的可反驳性角度划分为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当然还有其他分类方法。用分类的方法对推定进行界定并不能揭示推定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质。笔者通过将推定与拟制、推论、假定等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概念进行概念辨析,进而重述推定的性质,将其界定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裁判事实的诉讼论证方法。此外,笔者还将民事诉讼中典型的推定规则加以归类整理,梳理出存在明显差别的两类民事推定。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民事推定出现的原因,不同的现实因素限制导致了不同目的的民事推定的产生。在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推定制度很早就产生了,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事实的查明。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约束,直接进行事实查明存在困难,因此必须借用推定这一方式来认定诉讼中的事实。这些现实因素概括下来主要有三点:一是事实的模糊性,在这里需要对事实进行具体的界定,民事诉讼中需要的是裁判事实,所谓裁判事实,就是法官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后最终形成的具有既判力的事实。受制于人认知的局限性,我们不可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完全的还原,同样受制于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在进行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他也会受到过去审判经验的约束和自身知识储备的限制,这一现实原因产生了基于经验规则和概率统计的民事推定;二是客观上证据短缺和主观上恶意妨碍引起的证据偏在现象。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一方面直接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间接证据证明涉及到多层非完全性证明的或然性积累和证据链的闭合性不足等问题在证明力上被打了折扣;另一方面当间接证据也因无法获得收集成本过高时,或者因为当事人或第三人主观上恶意妨碍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更是处于束手无策之状态。在此情况下,民事推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三是面对事实模糊和证据短缺等外在因素限制,诉讼纠纷必须终局的制度要求。纠纷解决要求法官不得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拒绝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要对没有证据的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此时证明责任制度和民事推定规则就派上了用场,从广义的推定含义来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现了民事推定的法律适用。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后面两个因素成为设置民事推定的根本原因。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阐明了民事诉讼中推定的逻辑结构。将推定的分类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和逻辑结构修正为认知性推定和实践性推定,认知性推定的逻辑合理性源自认知层面,和经验逻辑与概率论相关,而实践性推定源自立法者的某种价值追求。认知性推定具备完整的逻辑结构,包括内部证成的形式要求——似真论证的逻辑结构和外部证成的逻辑合理性——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实践性推定作为一种人为设置,是立法者为了平衡证据偏在的不公现象、解决诉讼纠纷以及出于保护某类群体的利益考虑才进行的法律上的安排,它没有逻辑合理性基础,只有实践推理的论证形式。这一部分笔者还具体阐述了民事诉讼推定的非形式逻辑特征,即民事推定这一似真论证具备结论的似真性、非单调性和可废止性。民事推定结论的似真性源于其前提的似真性,因为在似真论证中,推定结论之证明效力取决于最弱前提之证明效力。推定的非单调性是指似真论证的结论伴随着前提事实的增加可能不成立或者被推翻,而推定的可废止性体现在似真论证前提的暂时性,它可以被新出现的前提所推翻或证伪。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民事推定的适用效果与评价,具体分析了不同逻辑构造的两类民事推定分别对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影响。首先说明证明责任本质是一种存在缺省限制条件的推定,其合理性来源于自认知逻辑规则和主张责任的要求。其次是民事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分析,学界对此有三种看法:一是认为证明责任规则是法律直接确定的,对证明责任不产生影响;二是认为推定对证明责任有影响,但其效果究竟是造成证明责任转移还是造成证明责任倒置,尚有争议,三是认为推定对证明责任产生中断效果,主张不可反驳的推定中断了从证据事实到推断事实再到要件事实的证明过程。笔者通过分析认知性推定和实践性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得出结论:作用于司法实践的认知性推定只转移举证责任;而实践性推定中只有当推定事实是诉讼中唯一待证的直接要件事实时,才会引起证明责任的倒置,实践性推定的其他情况只会转移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对推定效果结合证明标准进行评价,认为引起举证责任转移的推定需要达到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推定则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在本文的第五部分,笔者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民事推定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引出推定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的运用。民事推定的司法实践除了第四部分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外,还涉及具体适用的条件和如何对推定进行反驳两个方面。民事推定的司法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适用推定应当具备合理性,只有在完全证明这一方法无法适用时才有必要,否则将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前提事实必须被证成,因为民事推定是直接通过概率和逻辑将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联系起来,如果不能证成前提事实,就无法适用推定。相应的可以总结出民事推定适用的基本原则,其一是穷尽完全证明方法最后适用原则,其二便是禁止推定事实作二次推定前提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认知性推定进行反驳的路径有三:第一种方法是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具体有直接反证和间接反证两种途径;第二种方法是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即对推定事实不成立进行证明。如果选择直接反证,即对基础事实证伪这一反驳方法,则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如果采用对基础事实真伪不明进行证明的间接反证方法或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则二者都只要达到动摇法官心证的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即可。除了前面两个反驳路径外,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证明民事推定的例外情况对推定论证实现废止和颠覆,从而阻却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某一具体推定。针对实践性推定的反驳,由于其逻辑特征,只能采用第一种路径对其进行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