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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精英是在民主政治,知识性和社会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通过开放、流动的社会竞争机制形成的卓越阶层。现代法官群体属于现代社会精英的一部分,它在构筑经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治,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造就精英型法官应通过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保持法官规模精当适度。 法官员额制度是根据一定标准固定法官的数量,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纵观当今法治化较为成熟的国家,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制,确立了法官遴选制度,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法官的数量也较为稳定的控制在一定的数额,并把法官员额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和发达国家相比,应该说我国的法官人数明显太多,但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却相对较低。在比较后的反思中,笔者认为构建我国法官员额制度是审判权的特性使然,是人民法院应对新挑战的必然选择,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关键步骤。而通过法官助理、法官遴选、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度也必将走向成熟。 法官员额制度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它既涉及到法院内部权力关系,既定秩序的调整,又受到诸多外部条件的约束,致使该制度的实施具有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才开始很审慎地试点这项制度,先后选定了多个法院作为试点单位,首批试点法院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了创新和探索,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然而,对法官实行员额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其之建立,涉及诸多因素。不仅受案件数量、人口等基本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法官队伍的现状、诉讼程序的设计及改革成本匮乏等因素的制约。可以说这项制度的建立几乎涉及我国法院体制的所有层面。因此,研究法官员额制度,首先应当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目前影响此一制度建立的各项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构想:首先要确定法官员额制度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然后改革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和审判工作方式、人事管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进而规范法官范围、明确法官职责、规范法官选任。采取渐进的方式来推进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改革,确定法官员额的合理比例,实现法官群体的整体优化。 构建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归根结底取决于我国社会和法治的整体进程。口号的提出及相关政策的推进,所起作用总是相当有限的。从历史走来,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向未来走去,法官员额制度又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