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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客观构成的必要条件,是贪污罪区别于普通侵财犯罪的根本之所在。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同理解将影响贪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但是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是否仅指公务?生产、服务性的劳务活动中经手财物的便利是不是职务上的便利?职务、公务、劳务有无区别,区别何在?这一系列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本文对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及其在贪污罪认定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有助于司法实践和贪污罪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立法演进。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首先,分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的含义,职务与公务、劳务的区别以及职务的特性。本文认为贪污罪中的“职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授权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一定的职权并承担一定的职责,直接从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资格和权能。职务与公务的区别在于:①职务的范围比公务广,公务仅限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而职务却不限于此还包括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活动,二者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职务包含公务。②公务活动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的主体则不以国家工作人员为限。职务和劳务的区别则在于劳务活动是一种职业责任的履行行为不具有管理性,而职务是一种管理活动:二者区分的标准是管理性。职务应具有合法性、直接性、职能性、现时性。其次,分析介绍了贪污罪职务便利的内容,认为贪污罪利用职务上便利应包括主管、管理、经手、经营特定财物的便利。最后,指出在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关于越权行为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否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一 第三部分分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贪污罪认定中的作用。主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贪污罪与诈骗罪、贪污罪与侵占罪以及贪污罪与受贿罪时的作用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