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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6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我国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初步建立起来。由此,独立保函的止付事由、前提以及保函止付程序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改善了原来独立保函止付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止付标准低,止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司法解释》中构建的止付证明标准体系以及对止付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更是显示出我国独立保函止付理论体系的逐渐成熟。但是我国关于独立保函止付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起步较晚,《司法解释》下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并非完美,一些问题在日趋增多的止付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笔者通过分析2016年12月至今的有关独立保函欺诈的判决以及独立保函止付裁定,发现存在法院对止付事由的认定较为模糊及混乱、对止付前提考量不周以及银行不能依据法院止付裁定解脱域外付款责任等问题。追究这些实务问题的成因,与我国止付制度的规定不到位以及止付制度配套措施未有效落实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例如在止付事由的构成情形上,《司法解释》试图通过融合英国与美国有关独立保函止付理论的方式,构建完备的欺诈例外构成情形规定,却忽略了域外理论有其独特的适用背景,从而造成我国止付事由规定内在逻辑性的不统一。而在止付前提的考量问题上,法院对各前提把握不准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用词模糊,并且部分规定内容明显与实务需求不符……在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独立保函作为商事信用工具必将大放异彩。找出这些问题的根源,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及完善,是健全我国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的要求。同时这也能够为我国企业无论对内或对外的商事交易创造更良好的环境及制度保障。笔者深刻意识到我国商事交易发展、独立保函实践对健全可行的止付制度的迫切需求。面对止付制度尚存的种种不足,在本文中,笔者从解决实际问题、完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的宗旨出发,立足于现有条款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在参考域外先进的止付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对我国《司法解释》止付相关条款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建构成熟的我国特色独立保函止付制度贡献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