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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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这早为我国的《信托法》所确定,但从实践来看,除了著作权信托在我国有成功案例外,专利权信托和商标权信托至今还没有成功的案例。虽然,这与我国市场诚信机制还不健全,信托思想还没有得到普遍传播的大环境有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存在很多的缺陷,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都非常不完善,从而直接导致信托产品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给信托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很多障碍。我国首例专利权信托失败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本文主要研究了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专利权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旨在完善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推动我国专利成果的有效转化。 纵观整篇文章,其创新之处在于:首先,在选题上的创新。中国的信托业正处在一个方兴未艾的时期,对信托制度的研究与探讨对我国信托的发展极具意义。专利权信托产品在我国几乎处于一片空白,国内对专利信托的研究也是非常有限。因而,对专利信托法律制度的研究,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对完善专利信托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其次,理论意义上的创新。本文对专利信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现行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专利权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都是以往学者没有系统论述过的。第三,实践意义上的创新。对专利权信托中遇到的问题和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形成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导论部分阐述了文章的来源、专利权信托研究的背景以及文章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理论意义。 完善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是完善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文章从专利转化难这个角度出发,引出专利信托这种专利转化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信托本身具有的优势和专利信托与其他转化途径相比较具有的优势,以及发展专利权信托在我国的重大意义,从而得出完善我国专利信托制度非常必要的结论。 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文章阐述了信托的基本理论,包括信托的定义、基本特征和信托的制度功能。目的在于为将信托引入专利权转化领域打下理论基础。在第二节当中,针对我国专利转化率低的现状,文章提出了将信托制度引入到专利成果转化领域来,为专利产业化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托制度特有的财产转移及管理的巧妙设计,使其具有风险隔离、权益重置的功能以及高度灵活的运作空间,可以创造出多种多样的管理方式和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实现专利转化,对专利权人来说,不仅可以解决专利转化难的问题,还可以不用自己管理就可以享受专利权流转带来的利益,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对投资公司来说,可以开拓新的产品,拓宽业务范围,增加经济效益;对受让专利的企业来说,对先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转化,增加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的筹码。接着,文章的第三节分析了专利权信托的具体意义:专利信托既是专利技术的催化剂,又有利于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它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技术创新的桥梁,有助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专利信托融合、创新了多种金融技术,具有功能多样化的特点,有利于构筑一个多层次的创业资本市场体系,同时专利信托开辟了创业投资基金向信托业转移的切实可行的途径,并将推动中国信托业的制度创新。 本文的第二章是完善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本章着重论证了专利权财产的可信托性和完善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专利权财产的可信托性。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独立的可辨识的信托财产,则无信托可言。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信托法都要求信托财产满足财产性、可转移性和确定性的要求。考察专利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适格性,也就是要考察专利权是否具备以上这三个要求。我国对专利技术的定价有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市场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来衡量。根据现有的法律,专利权人随时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予以公告来转让专利权财产。而且,根据我国《专利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专利权是需要经过登记以示其公信力的权利,因而是确定的、现实的、权利人可依照自己的意志在信托中随时转移给受托人的权利。由此可得出结论,专利财产权完全符合信托财产的要求,专利财产权的可信托性完全适格。在本章的第二节中,笔者首先肯定了20多年来,我国信托立法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信托机构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信托产品不断创新等。但是,我国信托业发展仍然很不成熟、很不完善,中国信托业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100%的信托公司认为现行政策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业呼唤信托法制的健全和有关的配套制度尽快建立,其中相关配套制度中最紧迫的制度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和信托产品流通体系。市场的强烈需求说明完善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三章是我国现行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现状评述。随着我国“一法两规”的颁布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我国的信托业市场得以不断地规范和完善。但就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规来看,在实施专利信托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文章对此作出了具体的分析。 首先是当前信托法规不完善制约了专利信托的发展;其次是专利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登记是信托成立的有效要件,然而现有的信托法律并没有就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作出具体的规定。第三分析了当前我国专利权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造成了信托收益税收不明确,信托收益是否需要交税,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等问题都无法可依。同时,依据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对信托业务进行课税,又会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第四是专利信托目的未实现时委托人的期待利益是否应该得到保护。专利权信托中,专利权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既得利益,只有在专利权实施时才能得到实现,当受托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是否应该赔偿委托人的期待利益的损失。笔者认为应该赔偿。第五是关于信托期间专利无效的问题。如果专利信托案中的专利被宣告无效,那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权信托合同是否具有追溯力?专利权人是否应该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的损失?这些问题在信托法律中也没有相关规定。第六个问题是涉外专利信托的法律问题。我国的信托法律缺乏对涉外信托法律关系的规制。笔者建议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信托纠纷的法律冲突时,可借鉴《海牙信托公约》关于解决法律冲突如何选择适用信托的准据法的规定。最后一个问题是我国专利权信托监管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信托监管法规,但在信托实践当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立法滞后,信托监管不能适应信托发展的客观需求;信托监管不独立;信托监管体系有缺陷,监管缺乏一致性;措施不力,信托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第四章完善专利信托法律制度的思考是文章的最后一章,同时也是本文的重要章节。笔者对专利权信托登记制度、专利权信托税收制度和专利权信托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信托登记制度,在论文第一章分析专利权信托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专利权信托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人、登记机构和登记内容几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专利权信托登记制度的思考。 在对信托税收制度进行建构中,笔者结合税收法与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了专利权信托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原则、受益人负担原则、发生主义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借鉴日本、英国和美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专利权税收制度进行了思考,对纳税人、信托所得课税的情形、税率、征税时间等给出了建议。 关于专利信托监管制度研究,笔者将借鉴国外信托监管制度与本土化相结合,确定我国信托监管的价值取向是安全与效率,信托的监管模式采用集中监管型,即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信托业的监管。 最后,文章从尽快修正信托基本法中的缺陷、建立专利权信托特别法、建立专利信托自律组织和信息披露制度四方面提出了专利信托监管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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