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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现象的存在成为困扰我国司法系统的一大难题,不仅导致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同时对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司法公信力都可能产生损害。通过对现有执行制度的解构分析,可以得出执行难的根源就在于债务人因为现实条件的原因无法清偿债务,而债务退出路径的缺位导致其在债务清偿结束之前都无法摆脱执行程序的束缚,致使部分执行案件只能走进了“死胡同”无法解决,最终形成了执行难问题。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是缓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法。一方面,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可以为无法清偿的诚信债务人提供退出路径。另一方面,个人破产法的出台也可以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起到促使执行程序更为顺畅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个人破产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本文通过对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以及危害进行分析,从必要性方面论证个人破产法律建立对我国的深远意义。并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律的分析借鉴,在宏观角度,对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模式进行探讨,论证得出将个人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合并为破产法是较为适合我国的立法方式。同时,将个人破产法的对象规定为一般自然人的立法模式是更为符合立法趋势以及我国国情的选择;在具体的规则构建角度,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个人破产程序、执行转个人破产的衔接程序、破产前行为的撤销程序、个人破产管理人、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