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损失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情形下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各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方法划分给付责任,在保障被保险人充分受偿的同时,又不会使其获得超额补偿。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关于损失分摊原则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对于损失分摊原则的立论基础问题,理论界的讨论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关于损失分摊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我国立法规定欠缺合理性。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损失分摊原则的立论基础入手,探讨损失分摊原则的存在依据以及如何有效适用问题,以期推动相关学说及立法的完善。损失分摊原则的立论基础主要在于以下几点。首先,损失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辅助原则。损失分摊原则对损失补偿原则的援用表现在,损失分摊原则禁止不当得利与保障被保险人充分受偿的制度目的。其次,损失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情形下,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复保险是多数保险的一种,在保险学理上与单一保险相对称。复保险立法规制的进程曾呈现出以“单一理论”为基础的“顺序主义”与以“复数理论”为基础的“分摊主义”的二元格局,晚近以降,“顺序主义”日渐式微,“分摊主义”渐成主流。保险损失分摊原则的确立,与多数债务人之债“复数理论”的勃兴密不可分。最后,从经济学角度观察,分摊主义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更加公平的风险分配方式,数保险人按照合理比例对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承担确定份额的责任,避免了顺序主义模式下,依照合同成立先后承担给付责任,所带来的高昂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损失分摊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个方面。从损失分摊的内部关系来看,因消极财产保险无从估计保险标的之价值,采用最大责任计算法,将因被保险人订立其他保险契约金额之不同而影响其应负责之额度,因此,最大责任制无法适用于消极财产保险;于积极财产保险中,独立责任计算法遵从各保险契约之独立性,将各保险契约之免责额、分担额等因素考虑在内,使得保险人间之损失分摊更为周全。因此,损失分摊内部关系中,应采独立责任计算法。从损失分摊的外部关系来看,通过比较三种不同立法模式,分析民法上多数债务人之债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理论基础,认为对于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外部关系,分摊方式以连带赔付主义为宜,其正当性体现在对于损失补偿原则的服膺,以及连带赔付主义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